2019-08-07   
波罗/劳伦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商卡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成立于1968年。经长期宣传使用,“polo”系列品牌在全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4年5月,宁波海关查获被告出口到阿联酋的124箱6108件男士T恤衫,涉案T恤衫左胸位置使用了“马球”图形、右袖位置使用了“POLO”文字,领标位置使用了“Pierre Cardin”商标。

被告辩称,POLO的英文含义为马球运动,POLO衫是源于马球运动的特定服装样式,其在POLO衫上使用POLO文字具有正当性。被控侵权马球图形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人与马的状态、朝向、大小等方面均有差异。马球图形系表明商品式样及特点,并未突出使用,也未作为商标使用,只有领标上的Pierre Cardin标识才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法院认为,虽然被控马球图形与POLO公司注册商标存在差异,但结合被控商品上另一处POLO标识,及POLO公司涉案两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形成的较高的显著性及与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容易导致混淆,综合判断认为被控马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本案被评为“2015年度宁波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