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4   
金某1诈骗罪一案

金某1诈骗罪一案

2017年3月,被告人金1、金2经商量后在本市注册成立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公司由金1负责出资,金2担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指使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对借款人员进行家访和债务催收。在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1、金2为首要分子,包某等人为主要成员,周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金某1、金某2涉及诈骗金额既遂26余元,未遂12余元。另查明金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钱龙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提出金某1在犯罪过程中,仅以给予借款形式适度参与了放贷活动,与金某2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相比显著较小。最终,在金某A系累犯的情况下,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与金某2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