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6   
宁波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宁波市XX区房管处违法注销备案登记行为一审案

2013年,原告分三批次向第三人宁波XX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小区房屋78套,78套房屋应付实付的总价款为38379420元,全部7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依法依规向被告进行了备案登记。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对全部网上合同备案情况进行了公证。后原告通过网上查询发现,上述经过合同备案的7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15套房屋的登记备案已由被告在宁波市住宅和房地产网中注销。后原告向被告发函查询,被告答复称,“我处已据此于2015122日在权属交易系统内网上撤销了你公司在某小区项目中签订的78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被告在完全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注销原告78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且对如此严重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在作出已近一年的情况下还未告知原告,行为严重违法,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产交付手续,也无法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行为。被告辩称注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经第三人书面向被告提出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经过核实,未发现与原告订立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的购房资料,提交的备案合同系虚假合同。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虚假交易行为,当然应予注销,且注销备案登记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镇海法院认为,被告作出注销登记行为依据公安公函及第三人单方以虚假交易为由提出的撤销备案登记申请,作出的注销备案登记行为依据不足,且在作出注销备案登记行为前,未听取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告的意见,程序严重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涉案房屋现均已重新备案登记新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所有权已登记给新的购房者,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