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5   
某快递公司与员工罗某劳动争议案

20137月,宁波某快递公司查实员工罗某收受四名员工礼金各200元,还获悉罗某家庭经营的餐馆接待其下属员工的经营性聚餐。该快递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雇罗某并依法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罗某认为快递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仲裁认为罗某收受金额较小,解雇依据不成立,裁决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起诉,我所律师代理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包括人事管理权在内企业经营自主权,国家应该予以尊重保护;企业微观管理行为和企业文化,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应该保护。二、微观管理企业管理者收取下属区区几百元就被解雇,是否有违情理、是否过于苛刻不应从国家的受贿处罚标准来衡量。三、微观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不应依照国家刑法的标准来认定。四、被告行为应该根据公司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来评判和处理。原告规章制度将受贿与下属发生物质性买卖关系定性为违背诚信的严重过错行为,对此两种行为评价和处理的规定非常明确--解雇,永不录用。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判决快递公司按照在公司内部行贿、受贿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依据成立,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