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裁定受理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天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天谷公司破产管理人。
因管理人拟订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通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管理人拟订的《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