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2423
公证遗嘱欠缺录音录像形式是否无效?

李明与李亮均系区某与香港人李某所生,李某于2001年9月19日死亡,由于死亡时无遗嘱,其持有的香港某公司股票按照法定继承,由李某的两个子女和配偶区某继承,其继承事实,由台山市公证处于2006年2月28日出具公证文书予以确认。

2006年3月14日,区某到台山市公证处办理公证申办遗嘱公证,公证员余某对区某进行询问,公证员冯某担任记录。《来访笔录》载明“区某身体健康、精神良好、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区某在谈话时明确其处分的遗产是上述所涉财产。经冯某宣读来访笔录后,区某认为无误在笔录上签名。公证员在与区某谈话时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次日,区某在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上签名,遗嘱内容是她死后香港某公司股票由李明继承。

李亮认为,区某从来不识字,不可能签自己的名字,且没有按捺指印,又没有录音录像,认为遗嘱真实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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