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与张丽系两姐弟,父母早逝,从小两姐弟相依为命。张明与张丽成年后各自在不同的城市成家立业。张明事业有成,张丽家庭条件一般。张明婚后虽与张丽相聚较少,但两姐弟的感情一直特别深厚。
张明于2015年4月被查出患有癌症并于同年11月去世,年仅49岁。张明生前与妻子李芳婚后育有一子张亮,婚后分别购买上海两套房产、杭州两套房产,车子两辆,银行存款若干。张明生前未留有遗嘱。
张丽认为因为父母早逝,她作为张明的姐姐,从小对张明照顾有加,弟弟有现在的成就,和自己的付出是分不开的,对于弟弟张明的遗产她也有一定的继承的权利。那么张丽是否可以继承张明的遗产呢?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张明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李芳和儿子张亮,以及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姐姐张丽。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李芳和儿子张亮的情况下,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李芳和儿子张亮继承。张明的姐姐张丽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弟弟张明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张明既想照顾妻儿又念及姐姐张丽的恩情,想让张丽继承自己的部分遗产的话,那么张明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由妻子李芳、儿子张亮和姐姐张丽继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对他们分别继承的财产和份额进行约定。
在无虑传承接待案件咨询的过程中,对于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咨询其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也为数不少。往往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孙子女之间都关系密切,从小对被继承人照顾有加,甚至有物质方面的支持,被继承人在离世前也大多事业有成,财富丰厚。但如果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遗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出于感恩之情想要给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留下一定的财产份额,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份额进行事先安排。
但现实中,很多的纠纷也由此产生,如果被继承人事前没有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沟通,往往会产生纠纷,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常理认为被继承人不可能立遗嘱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从而诉诸法律论断是非,虽然最终有所定论,但往往此类诉讼耗时耗财,造成了原本和睦亲戚关系的破裂。建议被继承人生前规范遗嘱形式,在律师、公证人员等专业人士指导下订立遗嘱,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对于自己的遗嘱安排方便和继承人沟通的,尽量生前安排沟通,并做好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