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3    3640
婚前给准儿媳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女)和崔某(男)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崔某的父母将一套房屋过户给了徐某,双方之间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徐某与崔某父母之间一直没有进行过购房款支付。婚后徐某和崔某生了一个孩子,但由于婚前双方对彼此没有特别深入的了解,婚后一直争吵不断,婚后两年双方已无法再继续一起生活,遂决定离婚。崔某认为其父母婚前过户给徐某的一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分割,但徐某却声称是男方家庭赠送给自己的,属于徐某个人财产。那么该套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呢?

实践中,父母为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在夫妻离婚时不动产如何处理,比较常见的情况如下:

婚前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由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不动产判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则由获得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是否增值的比较时点为购买不动产时与离婚分割时。

婚前由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多,当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双方之间被证明有其他相反约定除外。

 婚前由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则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或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后由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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