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3    3166
我所律师劝导负案潜逃嫌犯投案自首获好评

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参与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被余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自感难逃罪责后选择逃亡。其后他隐姓埋名、躲藏外地。因深感愧疚与恐惧,何某很少出门,一直靠出逃前携带的余款度日。

    因不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产生了找个律师交流的想法,毕竟长期潜逃不是长久之计。在朋友的介绍及引荐下来到我所,向我所袁德康、李智保律师咨询。在嫌疑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及详细询问了具体情况后,我所律师劝导其尽快投案自首,理由如下:一、何某涉嫌的罪名及数额依据刑法规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是他可以突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处罚的一条路径;二、根据何某自述的案情,何某投案后有争取从犯的可能及空间,而目前其它已经抓获的嫌犯的供述笔录极有可能推卸责任、对其不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案情,则可以避免当下的不利境地,甚至可能争取从犯的可能;三、长期潜逃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他日若被抓获,则上述两条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可能已不复存在,极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余下的人生将完全被毁。何某听后有些心动,此后的几天里,何某多次电话联系我所律师,我所律师对其疑问及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直至何某解开心中的疙瘩,在律师的反复交流劝导下,2014630日,何某最终选择向余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无论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还是职业特点,都要求律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这是社会发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挑战。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有悔悟之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时,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利用自身的专业素养,从犯罪嫌疑人本身以及社会的角度,劝导其自首,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不仅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自身过错,也能为有悔过之心的犯罪分子争取刑法的宽大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减少司法讼累,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破案率,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在自己平凡的职位上用专业知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出一份力量。

我所律师劝导何某投案自首,既贯彻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又真正、务实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好评。

(袁德康、李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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